该组织在获得上线推单手提供的嫖客信息后,由武某分派任务,带队人与司机、卖淫人员组成行动组,一同驱车赶至招嫖人员所在的宾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或发生完关系后告知带队人,带队人遂带领司机至房间门口,卖淫人员随即打开房门并趁机离开现场,带队人与司机便采取语言恐吓、打电话叫人等暴力、威胁方式向嫖客索要“上门费”、“服务费”等“二翻身费用”。所得上述收益,上线推单手分得嫖资的70%,赵某科及卖淫人员分得嫖资的30%。
新城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武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