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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获刑!原蓝田县国土局人员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老大”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1-17 16:47:15
[摘要]雇佣保镖,给“安保部”配备电警棍、催泪瓦斯、甩棍等警用器材,承诺伤人后由公司出面解决,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借故生非、肆意殴打等欺压百姓、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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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保镖,给“安保部”配备电警棍、催泪瓦斯、甩棍等警用器材,承诺伤人后由公司出面解决,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借故生非、肆意殴打等欺压百姓、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17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曹某辉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曹某辉获刑11年6个月。

  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曹某辉和赵某某共同成立了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超市、商场等经营。因曹某辉和赵某某均系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曹某辉即以其亲属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其本人实际掌控着公司的项目开发和经营活动。

  在征地和房地产开发期间,曹某辉指使或伙同张某虎等人,多次对反对征地、不同意拆迁的群众实施殴打,迫其就范;对自认为影响到超市正常经营的群众随意指责、辱骂、围殴。曹某辉、张某虎等人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后,均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所谓的“谅解”的方式了结,使得公安机关对上述事件均以治安案件处理结案;2013年,曹某辉为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法取土,破坏耕地10.74亩,长期无人问津。通过种种恶行,曹某辉等人在当地群众中逐渐形成了暴力违法在前、花钱了事在后的的行事方式和社会影响,也逐渐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宏辉公司在当地的强势地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曹某辉从蓝田县国土局辞职,成为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合伙人赵某某退出。曹某辉随着经济实力的扩大,为谋取更大利益和壮大声威,有意加强安保力量,尤其是在2016年3月30日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互殴致其受伤后,曹某辉随即着手连夜通过杨某与北京某护卫公司联系雇佣保镖。同年4月,曹某辉先后招募了具备散打、搏击技能的张某英等五名被告人充当其保镖,又让五人介绍有相似技能的同乡、朋友一并前来,陆续招募了十多名被告人。

  2016年6月,曹某辉以公司安保部的名义将上述人员编入,任命张某英为安保部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又先后任命副队长。为了壮大声势和刺激这些人员为其效力,曹某辉给其支付远超过宏辉公司一般员工的高薪,并日常安排进行体能、搏击训练,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同时,还违规给安保部队员配备了电警棍、催泪瓦斯、甩棍等警用器材,并要求安保部队员遵守其制定的纪律、服从其发布的命令;“对违反公司规定、危害公司利益、威胁公司工作人员安全滋事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并承诺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律由宏辉公司出面解决。宏辉公司安保部队员在曹某辉的授意、指使下,在当地宏辉广场一带,针对所谓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和群众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借故生非、肆意殴打等欺压百姓、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在当地形成了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曹某辉对于安保队员中所谓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敢打敢冲的队员予以“表彰和金钱奖励”,事后还安排人员以公司名义对被害人赔偿;同时还对个别被害人进行举报施压,授意安保部队员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做虚假陈述等手段,将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掩盖,得以逃避法律制裁。自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表面上采取合法组织形式,实际上在曹某辉提供高薪刺激和经济保障,并在其授意、蛊惑、包庇、纵容下,有恃无恐,屡生事端,在宏辉广场一带先后实施了一次强迫交易、三次寻衅滋事、一次包庇的犯罪行为,对商户及周边群众随意持械殴打、围殴,致三人轻伤、一人伤残、一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月17日,碑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曹某辉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曹某辉等10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4.2万余元,并退赔珠宝店租金、经济损失等31万余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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