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新华社
编辑:强鑫
相关热词搜索: 人社部 企业 疫情防控 开除员工
上一篇:李克强到武汉考察指导疫情防控 慰问患者和医护人员
【发现最美铁路】长图|栈道碥道古蜀道 西成高铁即刻到
2024全国百家融媒体记者重庆行
超蛋公园“蛋”生记
阿勒泰的李文秀,为什么是周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