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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家暴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0-03-26 07:24:11
[摘要]3月25日,《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外省立法中尚未出现。

  3月25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外省立法中尚未出现。

  遭受家暴可以向单位、居委会、妇联等投诉或报警

  办法草案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办法所称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及时出警,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

  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结构组织救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生活帮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72小时内作出或驳回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施家暴受到相应处罚的,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

  “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立足于家暴的预防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起草组专家郝佳介绍,大家对家暴的普遍认知是指身体方面的暴力,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精神暴力,如侮辱、谩骂等,给人造成的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比身体暴力更严重。

  郝佳说,无论是《反家暴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预防为主”,将家庭暴力扼杀在萌芽中。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这些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有暴力或有暴力的风险,而非造成严重的后果。

  《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湖北等省出台了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外省立法中尚未出现“家暴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的规定。

  我省反家暴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已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郝佳说,长久以来大家认定家庭暴力,都是依照《婚姻法》规定,要有损害后果。导致当事人到法院去申请保护令,有的法官认为没有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会考虑保护令的合法性。

  我省反家暴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此次立法其实是将多年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如《反家暴法》公布后,我省曾出台两个操作规范: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妇联共同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那么如何来判定是否为家暴?

  郝佳说,按照我省之前出台的保护令实施细则,需要法官掌握家暴的基本知识和判断方法。紧急状况下,当事人只要向公安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购买服务提供心理疏导等,从根本上解决家暴影响

  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提供临时庇护等服务。郝佳介绍,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多方面的影响,如对孩子、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加害人的心理干预及矫正,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影响。

  提供临时庇护则是基于我省的实践。各地的庇护所大都建在各地的救助站,受害人往往刚出门就有再次受暴的风险,我省有社会组织在社区租房,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帮助。而要推广这样的经验,就需要资金和持续的投入。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采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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