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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次非法收受财物上千万元 原户县县长张永潮获刑10年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5-29 10:46:51
[摘要]5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户县县长张永潮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因受贿罪,张永潮获刑10年。

  5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户县县长张永潮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因受贿罪,张永潮获刑10年。

  张永潮,2006年9月任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6月任中共户县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2010年7月任户县副县长,代县长,2011年1月任户县县长,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共西安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2018年7月28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潮利用其担任西安市户县代县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西安大一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金龙峡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户县元利来铜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33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协调拆迁安置、土地置换、资金周转、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自2010年至2018年,先后95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4.4万元、美元12万元、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8万元)。

  另查明,在办案机关对张永潮进行审查之前,并未掌握张永潮受贿的全部事实。在调查期间,张永潮主动的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交全部涉案款项,并缴纳罚金。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张永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已缴纳);受贿所得人民币1314.4万元、美元1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7.8万元的起亚牌越野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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