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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一小区开发商起诉撤销业委会备案?省高院已驳回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20-05-31 14:58:08
[摘要]本案中,“鑫华源公司”作为山水雅庭小区的业主,其提交的不动产证书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未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在户数上,亦没有达到小区总户数的一半。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铜川新区山水雅庭业委会,被开发商两次起诉要求撤销备案一事又有最新进展。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开发商再审申请。

  事件回顾:业委会备案后开发商要求住建部门撤销

  去年9月,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小区开发商陕西鑫华源公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华源公司”)诉称,铜川市新区建设局去年7月份告知,山水雅庭业委会于2019年5月21日在该局通过备案。

  “鑫华源公司”认为,其也属于山水雅庭小区业主,铜川市新区建设局同意备案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使其业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故被剥夺,要求撤销铜川市新区建设局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回执。

  一审中,铜川市新区建设局称, 2019年5月17日,山水雅庭小区业委会提供了“业主大会会议记录”、《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小区公共管理公约》、“业委会成员名单及简介”等材料,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于是在当年5月21日作出备案回执。同时,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该局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只是存档备查;对山水雅庭业委会的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事由。

  法院认定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业委会备案行为是业委会对外活动的基本前提。法律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委会备案行为涉及业委会能否以合法身份对外活动,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业委会备案行为既然属于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那么提起撤销业委会备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尤为关键。虽然“鑫华源公司”仍有未销售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作为一个法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主张其合法权益,但其仅以个人业主身份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比例,明显不具有针对铜川市新区山水雅庭业委会备案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驳回“鑫华源公司”起诉之后,“鑫华源公司”又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二审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鑫华源公司”作为山水雅庭小区的业主,其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上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显然未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且在户数上,亦没有达到小区总户数的一半,故“鑫华源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今年5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驳回开发商“鑫华源公司”再审申请。

  撤销业委会必须满足“过半”要求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陕行申176号>中,该院对于成立小区业委会是这样描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选举成立业委会正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表现,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因此,提请撤销业委会备案的诉权不能由单个业主行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山水雅庭小区开发商“鑫华源公司”在该小区有尚未出售的的房屋及商铺,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业主享有一人投票权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委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鑫华源公司”作为山水雅庭小区的业主,其提交的不动产证书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未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在户数上,亦没有达到小区总户数的一半。故一、二审认定其不具备有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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