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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一支公司被指不履行车祸赔付金 回应称资金周转困难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20-06-21 07:15:14
[摘要]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月1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为伤者梁为民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

  近日,浙江吕先生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称,其岳父梁为民(化名)在2019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了颅脑损伤并致其精神障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在与肇事方刘某协商一致后,由刘某的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进行赔付。当事双方于今年3月23日签订了《人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后,但该保险公司一直未能履行赔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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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签订的《人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6月1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人伤部主管陈浩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目前公司因为周转困难,没有赔偿的资金,具体何时履行赔付要等上级领导通知。

  据吕先生讲,2019年4月18日下午,岳父梁为民骑着电动自行车途径该路口,和刘某驾驶的机动车迎面撞上。该事故造成两车车损,梁为民颅脑外伤。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月1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为伤者梁为民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且经过初步调查,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同等事故责任。

  手术出院后,梁为民的性格发生了巨大转变,脾气变得暴躁。吕先生说,岳父出院后情绪极不稳定,很容易发脾气,经常头晕头痛,且记忆力下降。

  2019年11月6日,经过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梁为民的情况构成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十级伤残,精神医学评定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且目前存在的精神障碍与车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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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评定梁为民为十级伤残。

  2020年3月23日,梁为民及其家属和肇事方刘某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了《人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提到,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付乙方朗维荣人伤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总计129883.08元。赔付甲方刘某车辆维修费1484.5元。

  然而距离签订赔偿协议书过去了三个月,梁为民仍旧没有收到这笔赔偿款。

  “阳光财险那边的主管4月份通知说5月中旬可以拿到赔款,到了5月,又说6月中旬可以拿到赔款,现在再问就说不敢保证了。”吕先生说,自签订《人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后,自己多次联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但至今没有拿到赔偿款,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赔付时间。

  对此,6月1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人伤部主管陈浩回应澎湃新闻称,目前因为公司资金困难,没有多余的资产,暂时不能进行赔付,并称整个义务地区其他的案子也都没有进行赔付。

  “我们协议书已经签过了,只是履行慢一点,是多少金额最后肯定会赔付的。”对于具体赔付时间,他表示要等领导通知才能打款,还无法确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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