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时孩子两次拍打铁架,引起邻桌不满,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致一人受伤。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副庭长方圆审理了该案,孩子家长被判赔2.7万元。
原告王某和妻子在某火锅店吃饭,因邻桌被告吴某的四岁孩子拍打铝合金铁架发出声响,于是请服务员去提醒。可是过了不久,小孩再次拍打,引起王某及妻子的不满,遂上前“理论”并与吴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受伤。王某自诉至未央法院。
因双方对事发经过各执一词,且对立情绪较大,调解无果后法官决定开庭审理。为查明事情原委,法官反复查看餐厅监控视频,并前往派出所核实情况。
经审理,法官认定被告吴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在公众场所未能及时制止其不文明行为,在双方发生口角后,也未能理智应对、积极沟通,反而大打出手,继而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陈召
编辑:报社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