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无证酒驾、超员…丹凤交警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行为!

要闻 丹凤交警 2020-08-13 15:02:00
[摘要]近日,丹凤交警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能认真吸取教训,安全文明驾车。

  近日,丹凤交警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能认真吸取教训,安全文明驾车。

  案例一:

  2020年8月9日21时08分,丹凤交警大队峦庄中队民警在腰峦路22KM处对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检查时,民警对冯某所驾驶的车辆通过查询,该车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冯某处以3550元罚款。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套取他人机动车牌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你和他人安全,骑乘摩托车要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2020年8月8日20时许,刘某驾驶陕A2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丹凤县冠山路1KM处时,被丹凤县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检查,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8.3mg/100ml,核实其行为属于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为了你和他人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三:

  2020年8月8日21时许,代某存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丹凤县中心街西段处时,被丹凤县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检查,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1.0mg/100ml经登录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查证,核实其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路必须悬挂号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四:

  2020年8月7日15时许,周同强驾驶陕HG3689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丹凤县中环路东段处时,被丹凤县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检查,该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7人,车内实际载客8人,超员1人,超员率达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要做到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饮酒驾车等不文明交通行为。

  (LJ)



来源:丹凤交警

编辑:二三里

相关热词搜索: 交警 酒驾 超员

上一篇:商洛一男子在水阳高速撞上隔离带 系疲劳驾驶负全责 下一篇:国务院批复同意在西安、西咸新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