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陵检察消息,8月20日下年,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某(16岁)、赵某某(15岁)、韦某某(14岁)涉嫌抢劫一案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该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査终结,以三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间,该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人,落实了法律援助,并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对三人进行社会调查,同时征求被害人及家属意见。经审查,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均系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同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又具备一定的帮教条件。
经过审查全案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该院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对三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联系帮教机构,并与犯罪嫌疑人及监护人、帮教机构三方共同签订了《关护帮教协议》,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和帮教机构共同对三人进行关护、帮教,与监护人一起,积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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