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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生儿怎么参保?你关心的医保问题都在这儿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20-09-18 06:38:21
[摘要]近日,陕西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近日,陕西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你关心的那些问题答案可能都在这里了。

  >>缴费标准

  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暂为55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远多于个人缴费。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约为2:1。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交一份,财政补助约两份。

  >>资助对象

  问:哪些人可以获得参保资助?

  答:国家规定,对于一些困难的特殊人群,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可以获得参保资助,资助参保的对象有以下三类:一是2016年以来在国扶办系统中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不包括2014年、2015年已脱贫人口。二是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抚养儿童等。三是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

  >>缴费时间

  问:参保缴费是什么时间?

  答:全省设置集中缴费期。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后,只有特殊人群可继续缴费参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期将出现变化。

  >>新生儿参保

  问: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一)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个例子,2021年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90天内即5月29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从2021年3月1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假如2021年6月1日完成参保登记,不缴费,但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7月1日起,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最晚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为2021年全年。

  举个例子,2020年10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地2020年政策规定须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那么该新生儿须在2020年12月29日前完成当年参保登记,同时也要完成2021年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2020年的新生儿,2021年的缴费可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该新生儿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缴费,2021年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全年。如果该新生儿2021年4月份才缴费,其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5月1日开始享受,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地选择

  问:参保地以什么为准?

  答: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地选择必须与户籍地或(和)居住地一致。打个比方,王先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长期在西安市随子女居住,按照规定,王先生可以按照户籍地参加安康市居民医保,也可以在西安市办理居住证后,参加居住地西安市居民医保。

  >>参保流程

  问:具体参保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般人员参保应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税务部门无相关信息,应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渠道完成缴费。

  >>跨年度结算

  问:跨年度结算是什么政策?

  答: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举个例子,刘先生2020年度参加西安市居民医保,2021年度参加咸阳市居民医保。刘先生2020年10月20日生病住院,2021年2月3日出院,按照规定,刘先生本次住院费用,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费用应按照西安市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费用应按照咸阳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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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日前,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省市县三级公共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达标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服务设施条件,持续增强检验检测、应急现场处置及服务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强化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加强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

  推进市级达标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达标感染科建设全覆盖。加强急诊急救体系设施设备配备,建设重大传染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县级核酸检测实验室作用,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及县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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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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