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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2人为骗保自焚车辆 其中一人是榆林交警支队协警

榆林新闻 二三里资讯 作者:余琳 2020-09-18 09:50:52
[摘要]32万元购买的高档二手车,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54.9万元的车辆保险。

  32万元购买的高档二手车,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54.9万元的车辆保险。张某和艾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子洲至榆林高速上某段的一个立交桥底下,二人将车点燃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被保险公司发现可疑后报了案,二人被警方刑拘。近日,检方起诉书披露,涉案男子艾某为榆林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警,张某为榆林市创建办劳务派遣人员

  检方起诉书称,艾某系榆林市子洲县人,1993年出生,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协警。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张某,1989年出生,榆林市横山区人,榆林市创建办劳务派遣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艾某在二手车市场以3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黑色辉腾轿车后上户到张某名下,同月以张某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额为54.9万元的车辆保险。为将该车烧毁骗取保险金,艾某多次寻找制造事故地点,并和张某商量,承诺骗得保险金后给张某1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1月26日14时许,张某驾驶该车与艾某一同从子洲方向上高速往榆林方向行驶,到达绥德段一高架桥底下,二人下车,由艾某某将卫生纸点燃,放到汽车发动机下将汽车点燃烧毁。

  随后,张某向人保财险榆林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及消防队报案,称其驾驶的陕K牌照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事故,后在办理理赔的时候被人保财险榆林市分公司发现并报案。

  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辆着火可排除电路故障与碰撞引燃车辆的可能性,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该车的可能性。

  艾某、张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华商报记者 余琳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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