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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两干警睡着 罪犯逃脱后杀害1人

榆林新闻 12309中国检察网 2020-09-25 11:32:06
[摘要]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9********,汉族,专科毕业,清涧县看守所干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单元**室,现住清涧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清涧县看守所干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街道办事处**排**号,现住陕西省清涧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决定以榆检二部指辖[2020]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惠某乙因犯盗窃罪被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其因病出所在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19时至2019年12月7日9时期间,由清涧县看守所工作人员薛某某、惠某甲在清涧县人民医院值班看管惠某乙,惠某乙趁薛某某、惠某甲睡着之际,用其输液后未拔除的留置针头打开脚镣,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24分许逃离病房,其离开医院后,在清涧县老坟湾处将武某某杀害。案发后,薛某某、惠某甲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强制措施文书、发破案经过、清涧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管教人员职责、清涧县看守所及清涧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等书证;2、刘某某、惠某丙、马某某、白某某、呼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均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虎林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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