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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转供电主体 11月10日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任婷 2020-10-20 18:20:12
[摘要]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公摊损耗等价外费用。

  10月2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文,文件题目为“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文件对全省各转供电主体说明了相关政策,并提出了要求,华商报记者对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

  问题

  部分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

  2018年以来陕西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特别是今年疫情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降幅达20%以上。为保证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3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重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55号),要求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但部分转供电主体仍然存在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问题。

  要求

  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报送政策红利传导情况

  要求各层级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其中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 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由省内电网企业测算并提供。

  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附其每个终端用户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电费退费金额等基本信息。

  对前期已提醒告诫仍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不将降低电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前期已开展清退工作,但仍不规范、不彻底的转供电主体,要督促指导其11月10日之前限期规范、清退到位;对前期已全部清退到位的转供电主体,要督促其做好收费公示、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建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准确执行退费政策。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联系咨询电话:95598(国网服务热线)、96789(地电服务热线)。

  法规

  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一些转供电主体未及时、足额将2018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优惠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和向终端用户大幅加价等行为进行了查处,近期还将继续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转供电主体应按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2019年7月1日前)和加4分钱的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公摊损耗等价外费用,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华商报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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