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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同案不同罚

政企资讯 华商网 2020-10-27 13:13:15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交通肇事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1、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

  2、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

  4、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态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转变的那么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说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是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严重残疾,并不是以一种积极救助的态度来救助受害人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若是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但是没有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或者是没有积极主动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都可以成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当然若是行为人在案发以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大于等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并取得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谅解,有悔罪的表现,再结合其本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5、有无前科,这里所说的有无前科要严格与累犯相区别,因为累犯属于法定情节。这里所讲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有无被判刑劳教等情况,尤其是对于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可以作为从重判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6、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里明确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可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态度不同会影响同一案件的判决出现不同的结果,如:一犯罪嫌疑人在行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为过失的原因,将一人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警队的认定,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条法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如果驾驶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虽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可相对不诉,法院可免予刑事处罚。同样,如果其他的情节都一样,驾驶人虽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因达不成赔偿协议,取不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检察院不敢不诉,法院不敢免予刑事处罚,而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表现出同院同案不同罚的现象。笔者认为,只要其他情节一致,肇事人积极赔偿损失的数额达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以上,尽管与被害人及家属达不成协议,也取不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同样可以从轻处罚,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样,做到同案同罚。

  怎样量刑是检法两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量刑,而不应取决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达成赔偿协议以及谅解与否的态度,为了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缠仿、闹仿、上访,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公共开听证释法说理来解决。

  对于肇事人自愿积极赔偿的损失,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当时不愿接收,法院可暂时代收,保证判决生效后民事部分能得到及时执行,以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作者: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符金卫 丁海亮


来源:华商网

编辑:张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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