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高速交警大队蓝商中队曝光了五起典型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2020年10月05日14时30分,张X驾驶陕UXXXX8小型轿车,从西安往商南方向行驶至沪陕高速商界段1356KM+200M处时,由于未安全驾驶、操作不当碰撞路侧护栏,导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张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0月02日09时20分,马XX驾驶甘NXXXX2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陕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商界段1372KM+800米处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水泥隔离栏,导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马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马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0年10月10日01时20分,马XX驾驶宁CXXXX6/宁AXXX3挂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商界段1394KM+8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水泥路肩,导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马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马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0年10月10日12时27分,张X驾驶豫DXXXX5/豫DXXX8挂重型半挂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商界段1392KM+6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罗XX驾驶的渝CXXXX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张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XX无责任。
案例五
2020年10月17日11时25分,李X驾驶陕HXXXX0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商界段1405KM+400米处(商洛东收费站匝道),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路侧景观树,导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李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