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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车主注意:“车辆统筹”不是保险 退保理赔存在风险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杨代利 2020-11-19 07:53:45
[摘要]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

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对此,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

汽车服务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给记者介绍,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因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

退保和理赔风险无处不在

据了解,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在退保以及理赔方面都存在风险。

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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