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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致6伤女司机被拘:患精神分裂症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社会新闻 内蒙古晨报 2020-11-20 20:41:26
[摘要]经过内蒙古精神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刘某某的精神疾病及责任能力鉴定结果,刘某某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月20日,晨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女司机刘某某驾车冲撞行人致6人受伤后逃逸案,经过内蒙古精神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刘某某的精神疾病及责任能力鉴定结果,刘某某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9月10日,女司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盛世东元小区东巷路口冲撞行人,造成6人受伤后逃逸,其中1人伤势较重,事件发生后刘某某逃逸。内蒙古精神鉴定中心鉴定组集体讨论认为, 被鉴定人此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连续碰撞是在极短时间内的连续行为,即便并未罹患精神障碍的大多数人,发生驾车撞人的交通事故后,在应激状态下的行为也会失常,显然这种失常行为构成的侵害结果不应当免责。何况在连续碰撞后被鉴定人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对自己的作案时全部行为的性质及其造成的所有后果能够辩识,因此仅从精神医学的角度看,被鉴定人在整个事故当中辩识能力并未受损。

  玉泉区公安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嫌疑人刘某某于11月18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已被送往呼和浩特第一看守所羁押,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车辆还在扣押当中,相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只能等检察机关起诉后,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赔。


来源:内蒙古晨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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