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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的车也犯法?真相让人大跌眼镜

要闻 封面新闻 2020-11-23 15:49:46
[摘要]法院认为,王某某将涉案红旗轿车先后质押给二被害人,获得质押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害人均依法享有案涉车辆的占有权。

  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有时“自己”的东西,也不是自己想拿就随便拿的。

  车辆质押获得快速借款,在当下并不鲜见。车主将车辆质押出去后,车辆占有权已属于债权人所有。在四川眉山,就有这样一个人,两次偷回了自己已经质押出去的汽车。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眉山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罪案件。

  2020年4月底,因为手头紧,王某某产生了将自己的红旗牌轿车装上GPS定位系统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拿到钱后再通过GPS把车私自盗走的想法。

  5月17日晚20时许,王某某以该车向邹某某质押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邹某某将该车开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停放。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该小区,找到自己的车并将车私自盗走。

  次日一早,邹某某发现该车不见后心里起疑,遂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不承认自己将车开走,但答应还钱,并承诺当日还2万元,另3万元一个月内还。后双方见面,王某某支付给邹某某1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

  一个月后,王某某又故伎重演。将车辆抵押借款给另一人后,又将车开回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法院还查明,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被东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庭上,法官讯问,为何要给车安装GPS?王某某表示,因为打牌输了很多钱,就想把车子抵押出去拿点钱来继续打,如果输了就把车偷回来,赢了就把车赎回来。

  法院认为,王某某将涉案红旗轿车先后质押给二被害人,获得质押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害人均依法享有案涉车辆的占有权。

  王某某明知车辆已由他人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取,其有盗窃的故意与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主观想盗回涉案车辆是要让二被害人损失九万元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九万元,故本案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和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且有违法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红旗牌轿车发还给王某某。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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