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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两男子疫情期间没有货源虚假售卖N95口罩 被判刑并处罚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12-04 10:47:15
[摘要]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N95口罩出售信息,在没有货源的情形下,同被害人段某某、证人李某达成买卖2050个N95口罩协议。

  近期,高陵区检察院对两起“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

  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N95口罩出售信息,在没有货源的情形下,同被害人段某某、证人李某达成买卖2050个N95口罩协议。在收到李某代付的 18500元定金后,刘某某向李某发送从网上下载的口罩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口罩装运视频,要求被害人段某某支付尾款。

  段某某先后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9425元人民币,刘某某并未寻找货源而是将收到的定金及货款用于日常消费,在被害人要求退款后失联。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电子体温计等相关消息,以支付定金、诚意金、贷款为由先后实施诈骗……

  1、今年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电子体温计的经营资质及货源,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支付定金10000元人民币。

  2、同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某儿童医用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定金6000元人民币。

  3、次月,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微信聊天的形式,虚构自己有儿童医用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詹某某支付的货款23000元人民币。

  4、同月次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虚构自己有 KN95 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诚意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归还各类网络平台的到期贷款,其家属于公开庭审前,分别向四名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官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一、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37925 元。

  二、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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