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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负债8.5亿成老赖 前夫争"借卵所生"儿子抚养权

社会新闻 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2020-12-16 11:41:49
[摘要]浙江男子李明(文中均为化名)患有少弱精症,小浩是他唯一的儿子。李明给出了这样的理由:小浩是李明购买卵子,李明提供精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所生,与前妻王娟没有血缘关系。王娟还表示,李明存在家暴行为、生活作风不良,还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不适宜抚养小浩。

浙江男子李明(文中均为化名)患有少弱精症,小浩是他唯一的儿子。为了小浩的抚养权问题,李明与年长11岁的前妻王娟再一次闹上了法庭。

李明给出了这样的理由:小浩是李明购买卵子,李明提供精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所生,与前妻王娟没有血缘关系。而王娟负债8.5亿,无法继续为小浩提供好的生活。“她有4个孩子,小浩却是我唯一的孩子。”

王娟不同意。“我是小浩的分娩之母。”在她看来,孩子是在她的肚子里一天天长大,从小由她照顾。李明只是一个失败的父亲,家暴、吸毒……

到底小浩的抚养权归属谁?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


男子自称生育困难欲争夺孩子抚养权

在离婚三年后,李明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希望法院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小浩由他来抚养。

李明的起诉状显示,当初之所以同意让前妻王娟抚养小浩,是因为他经常出差,可现在王娟的经济状况却发生了严重恶化,对外负债8.5亿元,已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王娟的现状已不适宜抚养小浩。

李明今年45岁,王娟比他年长,今年56岁。在李明的形容中,他患有少弱精症、自然妊娠概率较低等病症,曾2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均失败。为了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当年的李明找人购买了卵子,由他提供精子,通过医学手段将受精卵移植至王娟体内,由王娟孕育生产。从小浩出生后,一直由王娟照顾。

“王娟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意味着小浩由她抚养,无法就读教育质量较好的高收费私立学校,王娟也无法陪同子女外出旅游、度假等,严重影响了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品质。”李明称,他只有小浩这么一个儿子,而王娟有4个孩子,小浩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抚养且朝夕相处,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而且从人类的需求来说,由他抚养孩子更加人性化。

前妻称是“分娩之母”,孩子父亲吸毒家暴

这不是李明与王娟第一次因为小浩的抚养权起纠纷,此前的几份生效判决均确认小浩由王娟抚养。

在王娟的口中,故事却是另外一个版本:王娟虽然与小浩没有血缘关系,却是王娟孕育生产,王娟是小浩的分娩之母。而李明却并不是一个好父亲。

“李明甚至连小浩的出生地点都不清楚。”王娟称,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明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通缉,一直在外潜逃藏匿,不敢回家。在此期间王娟怀孕、小浩出生,李明从未尽过抚养、照顾小浩的责任及义务。他们离婚后,李明也极少主动探视小浩。

王娟还表示,李明存在家暴行为、生活作风不良,还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不适宜抚养小浩。

她提交了《保证书》以及门诊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据。2017年1月,李明曾出现在歌厅喝酒后对王娟实施暴力的行为。司机、保姆出具证明称曾目睹李明因小浩看动画片而打人的事实;李明原备用司机还出具证明称李明曾吩咐他将车里的大麻丢弃。

不过对此,李明认为这些都是由王娟出资聘请,证明内容是王娟教唆出具的。

王娟还保证,她现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照顾小浩。她解释,李明所称的案件及债务是王娟所经营的公司的,不涉及王娟的个人财产,目前公司的债务已经基本处置完毕。王娟只是因公司案件而被限制高消费,不影响正常生活及工作。王娟的其他儿女也有充足的经济能力,承诺提供经济资助,协助抚养小浩。

“小浩已经入学接受教育,李明私自将小浩带走藏匿,这才是完全不顾忌小浩的感受,也没有为小浩着想。”

法院一审驳回诉求

一边是被限制高消费、没有血缘关系,却多年照顾陪伴的分娩之母,一边是有血缘关系、却被他人证明吸毒、家暴,极少给予关心的父亲,小浩的抚养权到底应该归属谁?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法院虽对王娟出具了限制消费令,但目前尚无证据显示王娟的经济能力因此严重恶化以致无力继续抚养小浩或由其继续抚养将会对小浩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而李明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在经济上更有能力抚养小浩。

第二,李明的生育能力、双方的子女情况、小浩的生育情况均发生于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前,《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理由相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考虑了前述因素,现李明以存在前述因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足。

第三,原、被告已离婚,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即使被告将来再婚,亦不意味着被告就无法给予小浩足够的关爱和照顾,也并不必然会对小浩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原告以被告已与他人办理婚宴并要求小浩改姓,严重损害小浩身心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双方确认小浩日常更多由被告负责照顾,对此应当考虑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习惯,稳定和熟悉的生活环境、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明的全部诉求。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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