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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损失百万元 获刑3年罚金10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1-21 11:28:39
[摘要]据“高陵检察”消息,近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受害的群众比比皆是。
据“高陵检察”消息,近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受害的群众比比皆是。诈骗手法一再翻新,从线下实体店经营,发展为线上网络平台投资,其本质都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给予高额回报。那么,什么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被告人焦某伙同任某等人投资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由焦某、闵某等人经营管理,闵某带领公司工作人员,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大量发放宣传彩页,宣传其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吸引群众投资。
焦某将该公司转让给王某,口头约定转让费300万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王某接手该公司后,安排其哥哥,其侄女,闵某明确各自分工,要求并安排职工继续向群众宣传、发放宣传彩页吸收群众投资,并将非法所得部分资金转移至任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
随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逃跑,并先后吸收了81名群众投资计407万元,给56名群众造成计189万元的损失。任某将非法吸收被害人资金损失共计189万元向公安机关退缴,被告人焦某主动投案。

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通过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为其所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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