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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两男子伙同他人盗窃铁路钢轨88吨 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1-21 11:28:40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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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获悉,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由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等19人盗窃,饶某某、胡某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分别在陕西省宁强县、勉县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经事先通谋,伙同电焊工、搬运工等二十余人,先后13次在阳安铁路沿线采取氧焊切割的方式,将铁路两侧堆放的阳安二线施工中更换下来的废旧钢轨,切割成1米至2米长的短节,再由货车司机饶某某、胡某某运输至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共计盗窃铁路钢轨、配件等器材88.87吨,被盗钢轨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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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该案由安康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安康铁检院审查起诉。安康铁检院高度重视该案,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办案组克服了被盗钢轨大部分灭失、收赃人辩解其主观不明知、主犯突然翻供导致难以认定共同犯罪和被盗钢轨数量等困难,先后多次到汉中、宁强等地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相关证据,逐一查明核实13次盗窃钢轨的数量、收赃人的主观明知、最后一次盗窃钢轨的既遂未遂等问题,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办案中,办案组充分考虑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困难,个别犯罪嫌疑人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无力承担汉中至安康的来回交通和住宿费用,遂通知犯罪嫌疑人就近到宁强县大安镇,由检察官赶到当地派出所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办案组在全面收集、审查案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后,检察官再次赶到当地看守所和派出所,分别为在押、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认真解读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该案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相关铁路单位在安全生产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安康铁检院发出保护国有资产、预防割盗破坏铁路运输设施犯罪的检察建议共两份,相关铁路单位已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2020年10月20日,办案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完成了该案23册案卷、183张光盘的审查工作,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2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宁强县开庭审理18名被告人;2020年11月30日,在勉县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庭审中,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大量证据。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仅收赃未去盗窃现场应为从犯、最后一次盗窃是犯罪未遂等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公诉人当庭指出,被告人郑某某事前与刘某某通谋,刘某某盗窃钢轨后由郑某某收购,郑某某并提供了盗窃钢轨用的煤气罐和氧气罐,联系司机运输赃物,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铁路沿线穿越高山、丘陵等各种复杂地形的客观情况,决定了铁路企业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是通过设置防护网等形式来实现的,为打击犯罪、保护铁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法理上的通说是以“失控说”作为涉铁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而最后一次盗窃的钢轨被丢弃在铁路防护网外,铁路企业已失去对钢轨的控制、占有,应为盗窃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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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一审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均被采纳。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5千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5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宣告缓刑。法院宣判后,2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通讯员 宋利军 牛敏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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