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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海外送拍”业务做得火热 收52万委托费无藏品送拍成功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2-18 10:30:03
[摘要]​“交纳一笔委托费,拍摄几张藏品图片,只要坐在家中便可将藏品高价拍出……”这样的拍卖方式听起来便捷又高效,殊不知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古董拍卖相关的新型合同诈骗案。

“交纳一笔委托费,拍摄几张藏品图片,只要坐在家中便可将藏品高价拍出……”这样的拍卖方式听起来便捷又高效,殊不知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古董拍卖相关的新型合同诈骗案。

2018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拍卖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拍卖资质的情况下,雇佣一批无拍卖从业经验、无鉴定资质能力的人员充当业务员及鉴定师,开展送拍业务。该公司利用网络对外公开宣传,编造公司实力雄厚、曾在国外多次高价拍卖成功的事实,安排业务员与网上咨询的收藏者取得联系,诱骗收藏者前往公司进一步洽谈。

为骗取信任,该公司定期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大量拍卖成功的虚假视频资料,聘请国内知名鉴定师前往公司召开品鉴会,并雇佣外籍人员冒充海外财团买家。该公司的业务流程为:首先对藏品进行虚假鉴定,不论藏品良莠一律认定为“高价”,再与收藏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藏品被送拍或被展销即视为合同履约完成,根据藏品的定价数额收取不等的委托费用,最后向收藏者发送虚假的海外拍卖会视频告知其藏品已流拍,从而达到骗取委托费用的目的。

经查,该公司自运营至今无一件藏品送拍成功,公司市场部人员从未前往所谓的海外拍卖会现场参加拍卖活动。截止案发前,累计收取委托费用52万余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公司骨干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雨昕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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