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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致4死燃气爆炸事故判决书公布:6名责任人员获刑

社会新闻 北京日报 2021-03-12 15:29:27
[摘要]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2019年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

北京日报客户端3月12日消息,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2019年顺义“12·3”燃气爆炸事故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曾某某、马某、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之前,被告人曾某某为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马某为该公司生活部副部长,郭某某担任生产部部长助理。三名被告人均系对生产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且在生产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马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余万元,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并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文作为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公司)的经营者,非法购入二甲醚并指使员工何某美加入液化石油气罐中对外销售,被告人吴某某借用板桥公司资质向京日东大公司提供液化石油气,并让何某美按照其要求的比例在液化石油气中加入二甲醚。

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添加二甲醚。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现场燃气管道主阀门垫片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文、何某美、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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