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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企车间主管醉驾检方不起诉:因其担任较为重要职务

要闻 上游新闻 2021-04-15 08:05:48
[摘要]记者 牛泰 编辑 刘洲近日,湖北武汉市蔡甸区电视台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发表《蔡甸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该文称,醉驾司机周某在...

近日,湖北武汉市蔡甸区电视台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发表《蔡甸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该文称,醉驾司机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

文章经网络传播后,引来质疑:外企主管醉驾不起诉,为何其他人醉驾要起诉?这不公平。

对此,蔡甸区委相关工作人员回复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称,正在询问蔡甸区检察院为何要在电视台发表此文章,待事情明了后,及时发布通报。“想宣传一下自己的工作,结果搞过了。”

《蔡甸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称,醉驾司机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微信公众号“蔡甸新闻”

1 外企主管醉驾 蔡甸检方不起诉

前述文章原文如下:近日,蔡甸区检察院经过走访企业,依法对某大型外商独资企业车间主管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

2021年1月22日晚,周某参加完同事的饭局后,让他人驾车将自己送回了居住的小区门口,看到自己停放在小区附近路边的轿车,周某便想着把车开进小区停放,驾驶途中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检测,周某达到醉酒标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和时间较短,是临时起意酒后驾车。同时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分管检察长听完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相关情况的汇报后,迅速安排专职委员与承办检察官一同前往周某所在企业,走访调查周某的日常表现,听取企业代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经调查走访,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周某一贯表现良好,而且对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经调查走访、讨论研究后,蔡甸区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办人员、值班律师、企业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阐述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听完检察官的汇报后,各参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均认为周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一致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各参会人员高度肯定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敢于担当,办案的同时把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要素加以研判,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听证员经评议,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一致表示赞成。

4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蔡甸新闻微信公号发现,这篇文章已被删除。前述工作人员并未告知,该文发布的具体日期。

2 律师质疑:无必要开听证会 不起诉有失公平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介绍,目前关于酒驾刑事责任的追究,数量较大,适用严格,并取得了极好的震慑效果,但关于免予处罚、相对不起诉的比例极小,该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将可能导致对其他酒驾参与人获刑的不公平性。比如,办理此案的蔡甸区检察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蔡检刑诉(2020)482号起诉书)中,即便被告人有认罪认罚、自首、刚过酒驾标准等情节,也以建议拘役1个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殷清利称,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等,才可以召开听证会。而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直接、案件处理简单,不具备听证审查的条件。“该案没有开听证会的必要。”

殷清利说,以嫌疑人在外商企业担任要职为由予以免罚,会让民众理解为检方给外企人员开“绿灯”,此种行为与刑事法律所要求的保证统一正确实施的原则不符。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称,根据《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平等是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周某醉驾的案件,在进行定罪量刑考虑时,可以对周某酒精含量、行驶距离、行驶位置进行法律评价,但是不能因职业的不同、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角色,而对其作出减轻从轻处罚。另外,付建也认为,该案没有开听证会的必要。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一律师说,周某从小区附近路边把车开进小区,属于挪车,检方不起诉并无不妥。但对外宣传时却强调其职务为外资企业主管,势必引发舆论反感。



来源:上游新闻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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