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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奇闯入军事禁区拍照 男子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要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17:08:43
[摘要]很多人以为,国家安全就是远在天边的间谍、战争、特工此类,但有时它就是近在眼前的事情,一张照片、一段录音都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

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天平君为大家带来了一个案例。

很多人以为,国家安全就是远在天边的间谍、战争、特工此类,但有时它就是近在眼前的事情,一张照片、一段录音都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

聂某今年30岁,大专毕业,先后在模塑公司、印刷厂等上班。2020年7月7日,在液压公司工作的他轮休,沿着码头闲逛。一个被铁丝网围住的地方引起他的注意,这是解放军某部队驻军区域。

被好奇心驱使,聂某无视门口的“军事禁区”警告牌,穿越铁丝网进入,用手机进行拍摄。“我在电视上看到过这种地方,感觉一模一样,因为好奇就拍了照片。”聂某表示。

接下去近两个小时,他对禁区内军舰、军用码头、营区营房、训练器材等多处军事设施进行拍摄,共拍了40张涉军照片,后被部队执勤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他拍摄的涉军照片包含2项秘密级军事秘密。

庭审时,聂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只是将照片存在手机,也没受任何人指使或有其他非法目的。

浙江玉环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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