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速裁审判庭庭长郭丽华审理了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原系夫妻。2018年7月4日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王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期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觉得孩子不像自己,怀疑非自己亲生,于是将王小某及李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由李某返还已支付的13.6万元抚养费。
未央法院经调查发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曾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未央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王小某的人身权利直接受到该案调解书的约束,故其作为本案被告并未超出当事人身份同一性的认定,前者离婚之诉与本案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实际属于包含关系,现原告提起诉讼,实际上是对前诉调解书中默认亲子关系事实及调解结果的否认,已构成重复起诉,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原告王某予以认可,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主张自己的权利。
关于调解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而当被抚养子女非自己亲生时,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形式上并未违反自愿原则,但其内容必然不会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故属于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当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而非提起新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东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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