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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西安举行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杨妍 2021-07-27 06:55:54
[摘要]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西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国中主持会议。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西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国中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55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的关于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高阳作的关于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林业局局长党双忍作的关于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晓光作的关于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晓光作的关于陕西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作的关于陕西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和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审计厅厅长赵宝田作的关于陕西省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王永明作的关于陕西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光明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省科技厅厅长孙科作的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文作的关于我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专项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履职报告。

  在当天的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

  我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说明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省政府关于陕西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和202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陕西省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省政府关于陕西省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关于陕西省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省政府关于陕西省“七五”普法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及说明。

  会议审议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有关任免事项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小燕、姜锋、朱静芝、郭青、梁宏贤、戴征社、郭大为和秘书长文引学出席会议。

  副省长程福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光,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在陕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晓光作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与联合奖惩、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为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问题,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制管理,明确目录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等。对信息归集、采集与披露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对信用隐私权保护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等规定。

  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方面,明确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手段、实施期限等内容。应当及时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嵌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自动惩戒,将惩戒结果反馈到信用信息平台。在守信激励措施上,可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在参与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为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草案赋予信用主体查询权、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情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关罚则作出具体规定。

  陕西为秦腔传承发展立法

  在7月26日召开的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高阳作了关于《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审议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起草,通过立法来推动秦腔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明确了秦腔的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共四十一条,对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对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社会保障、普及推广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采用了《中国戏曲志·陕西卷》关于秦腔的范围,作出“秦腔,包括西安乱弹(中路秦腔)、同州梆子(东路秦腔)、汉调桄桄(南路秦腔)、西府秦腔(西路秦腔)”的规定。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均使用此条例,秦腔艺术传承保护对象,包括具有历史、美学、文化价值的秦腔传承艺术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除秦腔外,陕西省其余二十余个剧种,条例草案对此作出参照管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剧种的传承发展参照此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易俗社、三意社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条例草案对品牌保护和申遗进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较高声誉的秦腔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加强秦腔艺术遗产的保护,并对易俗社、三意社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安易俗社、三意社等具有百年历史的秦腔艺术剧社的扶持,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为给秦腔艺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提供法律依据,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申报规则,做好秦腔艺术文字文献、图片资料、音像资料等的整理编撰,推进秦腔艺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

  条例草案对秦腔艺术的传承作出明确规定,也对秦腔艺术的未来发展分别从剧本创作、人才培养、精品创作、宣传推广、文旅融合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实习生 杨妍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黎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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