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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参民”学校将退出历史舞台 过渡期预计两年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1-08-26 06:41:39
[摘要]『公参民』学校的回归,也是责任的回归。

『公参民』学校的回归,也是责任的回归。

教育是强国之基,让教育回归育人的初心,让教育远离利欲熏心!

假如优质民办初中转公办,真心希望利好的不是某一个房子,也不是某一个学校,而是大部分普通家庭,让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学生雨露均沾。

“公参民”转制大幕早已拉开

今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出台,中央和各省相继召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9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公参民”转制多地已开始实践

自今年4月以来,重庆市已有至少10所“公参民”学校确定拟转为公办;7月,山西太原9所学校宣布转公;7月28日,河南周口市一所知名民办学校宣布“整体捐献给政府”;上海最有名的案例是民办张江集团学校转为公办,转制后按片区招生导致周边房价飞升……

民办教育中的乱象,促使年轻父母教育焦虑和经济负担加重,在深层次上还会影响到我国的人口出生率。种种情况说明,民办教育需要整顿,需要规范,才能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

尽管民办教育在全国在校生中的占比在10%上下,这是合理的,但是很多大城市,民办教育学生比重达到了30%—60%,这种现象是世界其他地方没有的。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上市,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结合,招生『掐尖』加剧了大城市的择校竞争和家长焦虑。

——21世纪教育研究院理事长杨东平

地方政府必须扭转发展义务教育的思维,把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第一要务,不能再有所谓『名校情结』,要按照基础教育均等化思路,保障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有一致的办学条件。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长熊丙奇

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这种模式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长刘昌亚

当民办教育发展的『人口红利』『政策红利』和『教育剪刀差红利』已经或逐步消失时,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应当在实践中坚守立德树人培养人的本职,抵制『忽悠』、消除『泡沫』、挤出『水分』。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秘书长王文源

『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从21世纪初兴起,开办这类学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教育需要促进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公办校就是公办校,民办校就是民办校,不能一边利用公办校的品牌和资源,一边办成掐尖、高收费的民办学校。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马学雷

如果说以往公参民办学是为了激活市场资本办学的活力的话,现在国家政策主导这些学校转为公办,是政府对学校教育的全权负责的一种表现。政府现在的这种导向是国家办学政策的回归,也是促使学校教育进入良性发展的一个信号。

——山西大学教育科学院教育学系主任郑玉飞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体制机制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规划引领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资源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

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义务教育。

>>规范招生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4类“公参民”情形应转为公办学校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要求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切入点,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印发,也为规制“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教育部有关司局先后赴地方进行调研,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摸清情况。《通知》起草完成后,又两次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高校的意见,反复修改,达成共识。

2.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答: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价值取向上,着力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3.《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4.“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有什么要求?

答:“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5.“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6.“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7.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答: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8.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答: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本版稿件综合教育部网站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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