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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许诺买证券 中信证券一新员工为冲业绩替其考研当场被抓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21-12-09 14:45:42
[摘要]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一员工因代替客户兴某考研,被警方抓获,客户兴某某投案自首。

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一员工因代替客户兴某考研,被警方抓获,客户兴某某投案自首。12月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关于证券公司员工帮客户考研被抓的起诉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人兴某某,男,本科文化,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研究生文化,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锦州市公安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经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兴某某报考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6号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就对李某某承诺,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李某某遂应允。

2020年12月26日,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考试时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经核实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兴某某投案自首。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兴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请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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