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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穿高跟鞋驾车撞死3岁男童 交警二次复核:女子和男童母亲同责

要闻 封面新闻 2021-12-17 14:32:18
[摘要]12月15日,四川三台县交警大队向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绵阳市交警支队复核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判定驾驶员李女士、死者母亲郑女士承担同等责任。

12月15日,四川三台县交警大队向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绵阳市交警支队复核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判定驾驶员李女士、死者母亲郑女士承担同等责任。

今年8月12日上午,郑女士3岁的儿子小昊,在人机混合车道横穿公路时,被李女士所驾驶的汽车撞上,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及综合数据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和小昊母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双方均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

事发现场

事发:3岁男童跑过公路时被撞身亡

事发4个月后,郑女士还没有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我就是去买点肉,结果儿子就没了。”郑女士一说起儿子,就在不停后悔。

8月12日早上9时许,郑女士牵着快满3岁的儿子小昊到小区附买菜。郑女士到一处肉摊买肉时,儿子说要去看小金鱼。“我看附路上没有车,就丢了牵着儿子的手。”

郑女士刚转身不久,背后面就传来一位老人叫喊“有娃儿,有娃儿!”郑女士立即跑过去,发现路上停着一辆黑色的SUV,儿子没有了身影。围着车子转了一圈,发现儿子倒在了左前轮下,满脸是血。

“我当时还问司机要纸,给儿子擦血,但那个女的坐在车上,不停地打电话。”郑女士回忆,后来还是附一家酒店的几名年轻人将车子抬起,把儿子从车下抱了出来。

郑女士表示,儿子很聪明,2岁不到就上了幼儿园。“上了一年多的学,他懂得了很多事。”对于儿子被撞一事,她虽然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作为驾驶员,经过这些人车混合的路段时,是否有礼让行人的举动?

记者从当时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中看到,小昊跑着穿过马路,一辆黑色SUV从城墙外的入口开进来左转弯。车子的左前方撞上小昊,随后停了下来。画面中,小昊和车辆几乎同时出现。事发当时的照片显示,驾驶员穿着一双高跟鞋。

驾驶员朋友:孩子突然跑出来避让不及

驾驶员李女士的朋友胡女士,介绍了事发情况。

“车祸发生后,她(李女士)心里也一直不好受,哪个愿意去撞人嘛。事后那一个月,她瘦了快20斤。”胡女士说,当天,在接到李女士的电话后,她就赶到了现场。

胡女士说,她通过监控看到,李女士从城墙外开进来左转弯,小孩子一个转身就跑过来了。“早一点或晚一点,都不会出现意外。”她认为,小孩没有对危险的鉴别能力,突然间的奔跑让李女士根本没有反应过来。

据胡女士介绍,当时李女士的车速很慢,只有每小时7~9公里,是小朋友自己突然跑出来的。事故发生后,她们多次打电话联系家属,希望能给对方一些补偿。“但她们拒绝了,不愿意和我们谈。”

胡女士认为,现在一切都是按法律来办,如果法律怎么判,就怎么履行。

交警首次认定双方不服 复核结果取消幼童担责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8月12日9时24分,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环城路方向往三台县紫东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环城路(某酒店外)路段时,与行人小昊相撞,造成小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还分析了事故形成原因: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时着高跟鞋及未尽到观察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小昊遇车辆临时突然加速横穿以及郑女士未尽到监护人保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小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返、折返”之规定。

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昊及郑女士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三台县交警大队一名负责人说,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随后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交警支队到现场再次进行勘察和进行侦查试验等,并调取事发当天的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同时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车速进行了测试,得出的结果是8~10公里/小时。最后做出认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监护人郑女士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小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郑女士一方认为,在事故认定方面,还是没有把主次责任划分清楚,准备再次进行申诉。同时,通过法院向李女士提起民事索赔。封面新闻记者 周洪攀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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