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阳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本案起诉状具状人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均非原告本人签名捺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1月20日,受紫阳双桥镇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律师前来法院立案起诉紫阳城关镇人周某。
2018年11月,周某租赁了吴某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年底,一年一付。但2019年11月以来,周某因手头紧张未能如期交付房租,吴某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检索发现“吴某”在本院另案中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尚处在服刑期,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是否其本人签名捺印,引起了法官注意。
承办法官对本案诉状及委托书中“吴某”签名捺印部分进行了审查,并及时向代理律师进行谈话,发现起诉状具状人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均非原告本人签名捺印,起诉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律师未尽到审查义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对代理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讯员 陈春梅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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