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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偿还近18万元 恋爱期间花费、转账啥性质?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2-05-21 06:49:21
[摘要]  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也有不少人因种种原因,遗憾地中途分手。热恋中的男女,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分手后,恋爱间的账目怎么算呢?希望这两个案例能给大家一些提醒。

  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也有不少人因种种原因,遗憾地中途分手。热恋中的男女,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分手后,恋爱间的账目怎么算呢?希望这两个案例能给大家一些提醒。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恋爱相关的案件。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党某(男)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以微信及支付宝方式互相发送红包,党某曾多次以生活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此外,双方还通过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购买生活用品及礼物进行互赠。后二人分手,王某起诉党某要求偿还179593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党某之间的转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区分二者的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看行为人在做出此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购物的花费,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于该转账记录为借款之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在微信及支付宝中以“520”“1314”“666”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账及红包,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双方此时系恋爱关系,应当认定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馈赠,王某要求党某偿还,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至于其他大额转账,原告王某提交有转账记录,被告党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为其他经济往来且当庭认可收到款项,故依法认定该部分为借款,被告党某应予偿还。本案宣判后,被告党某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和“赠”最大的不同在于双方转账时对于款项性质达成的合意。

  恋爱期间,恋人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一般是为了表达感情,相对来说形式都比较随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赠与、礼节性馈赠以及双方互赠的小礼物和小额转账一般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涉及大金额的转账,如果双方恋爱终止,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复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建议恋爱期间保留大额转账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等,谨防恋爱不成反生怨怼。

  情侣分手后索要10万余元

  “520”红包法院支持吗?

  湖北武汉小伙陈某与陕西紫阳姑娘张某于2018年年底相识、相恋。此后,在不足一年的同居生活期间,陈某为表爱意,先后累计向张某转账10万余元。

  然而,因疫情影响,随着陈某收入减少,给张某的转账由大额变为小额,随后张某态度发生变化,双方为此多次争吵,2020年5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陈某要求张某返还上述财产遭到拒绝,故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恋爱时间不足一年,陈某多次转款给张某,且有多次金额较大的转账,累计转账金额合计115000元,虽不排除双方恋爱期间,陈某基于恋爱关系给付张某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当双方不能保持恋爱关系时,此种默示的合意不复存在,在陈某主张返还情况下,张某继续占有上述款项缺乏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数额,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查明张某收到的转账金额为115000元,其中,以“520”“1314”“2020”等特殊含义方式转账14次,共计1.8万元,应属于陈某向张某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行为,故该款项张某可不予返还,张某应向陈某返还金额为97000元。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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