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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老人市场内被绊倒致骨折 事发时签了免责声明后家属还能追责吗?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07-01 17:30:10 编辑:方正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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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市场内被地面的管子绊倒,当时未觉得身体异常,写了免责声明后当天下午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家属还能继续追责吗?

  摔倒后未立即去医院并签了免责声明 确诊骨折后家属想继续追责

  75岁的王女士居住在西安市西稍门附近,6月20日上午,她和几名老同学去买东西时,在土门市场内的一楼人行通道行走时,不慎被地上的一根塑料管绊倒,侧身摔倒后躺在地上。

  周围商铺人员看到老人摔倒后立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联系到了市场方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此事,之后双方签了免责声明,市场方一共给了王女士350元。

  但当天下午,王女士回家后仍觉得胸口疼痛并将摔伤的事情告知了女儿汪女士,随后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汪女士说,医生称其母亲的情况无需手术但要静养两三个月,现在她母亲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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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妈说她当时摔倒后没想到会这么严重,所以才签了所谓的免责申明,但去医院检查确诊是骨折,那么市场方就应该继续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汪女士说,6月21日她拿着诊断证明找到市场方,提出赔偿800多元的医药费、营养费、护工费等,共计两万多元,但市场方表示已签了免责声明,之后的赔偿与市场方无关,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两三百元的补偿。

  6月20日下午5时32分,西电集团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显示,王女士外伤致疼痛7小时,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CT检查报告单显示,王女士右侧第6前肋骨折等。

  市场方:已写了免责声明 后续赔偿问题建议走司法程序

  7月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位于丰镐西路的土门市场,汪女士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显示,一根长两三米、直径5约厘米的白色塑料管斜着摆放在通道上,老人躺在塑料管旁边。

  随后,记者进入市场西侧一楼室内步行街,两排商铺中间的人行通道宽度约1.5米,老人摔伤地点的墙面上边沿有已安装好的白色管子,与事发时摆放在地面的管子一致。

  周围商铺工作人员说,事发时她不在现场,进货回来后看到老人已经坐在椅子上了,民警在一旁协调,最后老人走的时候看着没什么异常,可以独立行走,不需要人搀扶。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市场二楼的办公室,土门市场负责人李先生说,管子是市场线路改造时使用的,不知道为什么当时会摆放在地上,事发时,辖区派出所民警也来现场了,市场方人员询问老人是否要去医院,老人说自己没啥事不用去医院,然后市场方提出赔付300元以及50元交通费,老人同意后也签了免责声明。“老人摔伤不是市场单方面的责任,医药费也有医保可以报销,汪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没法满足,建议走司法程序。”

  记者看到李先生提供的免责声明照片显示,声明是在一张笔记本空白页上手写的,内容为“今收到土门市场因摔伤(市场内障碍)三百元,交通费50元,今后有什么事与你无关”,落款仅有王女士的名字和手印,落款时间为6月20日。

  汪女士认为,她母亲当时因为猛地摔倒失去了正常的辨别能力,而且这份免责声明不正规,不具有法律效应,管子是摆放在通道内的,管子颜色与地砖颜色一致,很难区分,市场方管理不到位导致管子乱放造成老人摔伤,所以市场方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而不是人道主义补偿。

  >>律师观点:

  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若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减轻另一方义务或无效

  汪女士认为这份免责声明无效,想继续追责,法律上是否支持呢?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结合本案“免责声明”的内容,该老人放弃了对市场方的追责索赔权,其放弃权利的行为有效,若其通过司法程序再行向市场方索赔,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韩朝耀律师认为,免责声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加大一方的责任或者减轻另一方的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从《民法典》规定来看,该免责声明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该免责声明无效,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继续主张权利,请求涉案商场赔偿的自己多垫付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市场方未尽到安全隐患排查等义务 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场方认为这起事故不是市场单方面的责任,那么该起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呢?

  韩朝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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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市场在购物环境方面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避免给客户人身或财产带来隐患,结合到本案来看,市场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彻底确保地面干净安全,市场地面有塑料管线,市场应当设置警示标示、设置围挡并进行安全提醒,如果没有做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市场对消费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涉案市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朱长江认为,该市场内道路属于公共区域,事发地摆放着2-3米的白色管子,产生了安全隐患,极易导致路人摔倒,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市场方未能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清理义务,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市场方能够举证证明受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市场方的责任。

  同时朱长江提醒,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受害方首先应当进行医疗检查,确定损害后果,再据此与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决定赔偿事宜,签署赔偿协议等法律文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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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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