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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家长花8万元委托办理孩子入学未成 要求退费起诉至法院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2-07-04 12:19:14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梁媛法官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刘某委托张某为其女儿办理某一中的入学手续,期望落空后,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委托款并支付违约金。

  涉案的某中学属于民办学校,按照正常流程,学生应由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入读该学校。2021年3月,刘某从他人处得知到张某“神通广大”,可以通过关系,跳过摇号环节让学生入学该学校。刘某遂联系张某,委托张某为自己的女儿办理该学校的入学手续。对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委托费用为80000元,刘某分三次将委托费支付给张某。然而,张某收款后,直到开学仍无法办妥刘某女儿的入学手续,刘某多次催促后,张某不仅不退还委托费80000元,还避而不见。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委托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达成口头委托协议,是以托张某为孩子办某中学入学为内容。刘某本可遵循正规的招生入学途径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却委托张某代办非正常入学手续,该委托行为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刘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本案刘某本应遵循正规招生入学途径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却绕开现有电脑随机摇号的招生规则,委托张某代表非正常入学手续,不仅使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还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滋长不良社会风气,扰乱正常教育管理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家长要以此为戒,熟悉相关政策,严格遵守正规招生途径,不要听信交纳费用即可办理入学的说辞,以免造成财产权益损失。

  通讯员 梁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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