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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家拆卸自购设备遭刑拘14天 警方3年后撤案

要闻 红星新闻 2022-07-05 07:37:28

▲南昌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编辑|潘莉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6月8日,江西企业家李学贵因拆卸自己购买的厂房设备,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了14天。

彼时,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学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直到3年后的2021年7月14日,新建分局才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为此,李学贵向新建分局申请了国家赔偿,但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驳回。

2022年6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新建分局在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认为李学贵具有重大嫌疑,所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并没有在决定书中详细说明对李学贵刑拘的合法性;且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李学贵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重大嫌疑。

南昌市公安局决定,将此前新建分局“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进行撤销,并责令新建分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

拆除自购的9台起重机

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遭拘留

李学贵的遭遇,源于2014年他与江西远成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因双方产生纠纷,远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厂房等。在双方的民事官司中,李学贵最终败诉。

败诉后,李学贵安排人员拆除厂里的9台起重机。远成公司董事长王远青因此报案,称李学贵“故意毁坏财物”,王远青认为,李学贵对远成汽配工厂内的安全滑触线、起重机轨道、新乡中原桥式起重机等生产设备进行了破坏性拆卸变卖;新建公安分局接警后予以立案。

▲远成汽配被购买前的厂房画面(李学贵提供)

2018年6月8日下午,李学贵被警方“抓捕归案”,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李学贵回忆道,被抓捕时,“我整个人都懵了。拆卸自己购买的起重机,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相关讯问笔录显示,被捕当天晚上,警方讯问他“是否拆卸起重机”“拆卸了多少”“叫谁拆卸”“拆卸后准备怎么处理”等问题;李学贵答,确实安排人员卸载了工厂里的起重机,准备拆卸下来进行转卖。

但李学贵在笔录中反复强调,“我拆的是我自己的起重机,这些起重机都是我买的。”

警方则告知李学贵,“据我们调查,2017年12月,相关厂房已经被法院判给了远程汽配……被你拆卸破坏的起重机认定价格为20万余元。”

对此,李学贵仍旧强调,这些起重机是他的合法财产。他说,他与远成公司签订的仅是土地转让协议,涉案的9台起重机,均由他自己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2018年6月20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指控李学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

次日,新建公安分局决定对李学贵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从2018年6月8日至6月21日,李学贵共被拘留了14天。取保候审后,李学贵仍旧是“犯罪嫌疑人”。

取保三年后警方撤案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取保获释后,李学贵找到了当年购买起重机时留存下的材料。据李学贵提供的《买卖二手设备起重机(行车)协议》及发票证据显示:福泉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济南冠亚世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9台二手起重机设备,总价格90多万元;次月21日,该公司向福泉公司开具了9张连号、且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全国统一机打“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李学贵提供的购买起重机时开具的发票

李学贵也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了相关部门,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查明真相,予以撤案处理,尽快还自己一个清白。

直到2021年7月14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才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该局办理的李学贵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对此,李学贵表示,他与远成公司之间,原系“非常简单、常见的经济纠纷”,不明白为何突然之间升级成为刑事案件,更不明白为何在事实、证据如此清晰的情况下,等待了三年才收到撤案决定。

▲新建分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为此,李学贵向新建分局申请了国家赔偿。2022年2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驳回了李学贵的赔偿申请。

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新建公安分局称:虽然撤销了李学贵故意毁坏财物案,但该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具有重大嫌疑的李学贵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拘留问题。

“因案情复杂,延长拘留期限也符合延长拘留的法律规定,对李学贵的刑事拘留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新建公安分局称,该局对李学贵的刑拘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申请复议后

撤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新建公安分局对李学贵的赔偿请求进行驳回后,李学贵向南昌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2年6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新建分局在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认为李学贵具有重大嫌疑,所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并没有在决定书中详细说明对李学贵刑拘的合法性;且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李学贵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重大嫌疑。

南昌市公安局决定,将此前新建分局“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进行撤销,并责令新建分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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