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定边经营一家鸭脖店,为了使卤制的鸭脖更具有卖相、防腐去腥,遂在卤制过程中添加亚硝酸钠,后将加工的鸭脖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
经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卤制的鸭脖中“亚硝酸钠”含量为60mg/kg(允许添加量指标为≤30mg/kg),已经超出安全添加标准。经定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评估,亚硝酸钠成年人一次性摄入0.2克以上可能引起中毒,一次性食用3克可能导致死亡,长期超量食用可能致癌。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在在郭某经营的店内提取了100g未用的亚硝酸钠。
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鸭脖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已经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庭审中,郭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食品安全无小事,郭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最终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通讯员 高定霞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涉嫌垄断统一涨价 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水泥企业被罚4.51亿 下一篇:一天罚500元 拒不履行 莲湖法院开出按日《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