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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 专家:监管不能只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2-08-29 07:08:51 编辑:田媛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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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责编|邓旆光 编辑|潘莉

  央视新闻报道的“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事件引发热议。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起类似案例。河南丁某开的一村庄家庭超市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剩余香蕉销售货值金额25.5元。后样品经检验不合格,丁某被行政处罚5.5万元,丁某发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令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改行政处罚罚金一项,改为罚款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就“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元”事件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专家和律师均指出,此案暴露一些监管部门只注重事后处罚,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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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报道

  商贩卖了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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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他们也肯定有点错误,“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表示:“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经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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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案例

  超市卖香蕉被行政处罚

  罚款5.5万元上诉后改罚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河南驻马店正阳县曾有一起类似的案例,一家村庄家庭超市售卖的香蕉经抽样检测农药残留超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5万元。超市店主起诉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变更行政处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判决材料显示,丁某是正阳县某超市的合法经营者。2019年8月8日正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丁某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8月27日出的检测结果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要求。9月29日正阳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给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中载明,丁某超市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为轻微,决定给予丁某处以:罚款5万5千元。

  丁某将正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

  一审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属于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少,货值金额25.5元,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丁某在查处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来源,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万5千元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决定,判决:变更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万5千元”为“罚款2千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专家律师说法

  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个案例,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处罚,轻教育的软肋;暴露出了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弱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都要遵循这条规定。”刘俊海说。

  刘俊海说,执法要讲究规范、严格、公正、文明,不能只讲“严格”,而不体现善意执法的原则。也不能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处罚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特别强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一些部门,以为罚得越重越好,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执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另外,一些部门只注重事后处罚,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执法应当强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后疫情时代,不少个体工商户生存举步维艰。现在亟需的是提振投资信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仅靠“罚”,恐怕难以解决稳住经济大盘、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问题。

  刘俊海建议,可以此为契机,让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加强法治思维,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落实“放管服”的三大要求,坚持规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首先意味着执法者要严格自律,自觉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的法治政府原则,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监管公信,持续提振投资信心,早日构建投资者与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众所周知,行政法有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应当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讲,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都要求,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要适当,要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张新年律师认为,“暂且不论执法程序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芹菜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粮油蔬菜店店主因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突出反映了个别执法机构人员滥用裁量权,该处罚事件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挑战了一般人的基本认知,也涉嫌破坏营商环境。如果没有查实该店有其他违法行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行政警告或批评教育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进行罚款。”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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