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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应当对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新怡 2022-09-29 20:07:24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后称《办法》)的报告。《办法》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并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工作。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中优先安排、优先通行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物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省内车辆通行费。

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凭捐献证书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和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门应当对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凭红十字会颁发的捐献证书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并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工作。

鼓励优先招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应聘者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建立激励机制,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人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的应聘者,并为本单位员工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制定落实对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较长志愿服务记录的红十字志愿者游览景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依法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鼓励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财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申请、确认,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海关、税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减免相关税费。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

对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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