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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部门联合发布《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22-11-28 20:43:26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陕西省卫健委、财政厅、药监局联合发布《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六种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偿可参照执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査诊断。

  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补偿标准不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判断标准参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相应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华商报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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