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革命文物上刻画、涂污、涂画、张贴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新怡 2022-12-01 18:15:53

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利用革命文物有突出贡献者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民间收藏文物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保护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革命文物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一)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三)馆藏文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四)对民间收藏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或者代管等方式,实施保护管理。

禁止在革命文物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条例》规定,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

(二)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

(四)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和革命文物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

(六)侵占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和设施;

(七)实施其他有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安安全、环境风貌和纪念氛围的行为。

国有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免费向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国有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研究、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文物、党史、档案、地方志、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跨区域研究合作。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版本馆、美术馆通过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等方式,加强革命文物馆际交流,促进资源协作共享。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孙春兰强调:总结基层经验做法 推动防控措施持续优化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