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产生争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事。可因一时冲动,将他人财物当作发泄情绪的工具,实为不明智之举。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却因未能理智处理演变为刑事犯罪。
近期,鄠邑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起因是小张驾驶的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与小李的车发生剐蹭,二人停车后发生争执,随后小李为发泄不满,故意驾车先后撞击小张的车四次,致小张车的左侧前部、侧门及尾部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五千余元。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权攸关公民切身利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讯员 叶婷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