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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已有多个商家被查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3-05-22 21:06:53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少消费者对这句话心存疑虑,最终解释权真的能归商家所有吗?近日,国内多个商家就因其代金券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调查。

  >>事件

  餐饮店代金券使用说明中

  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处罚

  今年3月,浙江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莘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家餐饮店前台放着若干代金券,其使用说明中出现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

  “商家在其使用的代金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依次,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查处。

  无独有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

  今年1月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秦皇岛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XX至尊体验卡 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等内容,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近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采取的处罚类别为警告和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元。

  >>走访

  有市民注意到了类似字样 但不会深究

  为吸引人气、提升效益,不少商家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以及有奖销售等形式各异的促销活动,5月22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10名市民,有7位称见到过商家卡片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还有3位市民说没注意这些。

  见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7位市民中,有5位表态说,这是商家推卸责任的做法,但一般的消费过程中都不会有什么意外发生,所以就没有深究这些。

  一美容店老板说,他们的会员卡上的确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行业内都这么写,我也这么写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也说不清楚。”但他知道,这句话的大意就是出现什么情况,和商家无关。

  但这是不合适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实质就是商家在对话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说法

  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后仍实施该行为 应当受到处罚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京港认为,日常生活中,由于部分商家法律水平有限,在制定宣传方案时,难免会出现有歧义的条款。面对歧义条款应遵循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交易习惯解释;5、诚信解释。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仅不符合对歧义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后仍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芳认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从字面意思上说,即商家能够对促销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规则、条款、奖励等问题进行最后的说明。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亦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商家以此条款免除其责任时,则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商家而言,在促销活动中要杜绝使用该类格式条款。

  商家不能忘记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认为,格式条款不止见诸于合同,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之上也经常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常见的一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来看,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为重复使用的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如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论是促销活动,还是回馈客户,商家在考虑商业盈利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考量行为是否合乎于法律规范。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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