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业主多年拒绝收房,物业公司能否主张物业费?在西安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日前,这起持续多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上诉期间达成调解。
2015年4月,葛云(化名)购买了嘉园小区商铺一间。嘉嘉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多年来,葛云一直以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为由拒绝收房。2023年,物业公司将葛云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等。
受理案件后,莲湖区法院庙后街法庭冯林林法官认为,被告葛云虽辩称其于2015年到场验收时,发现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拒绝收房,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及时到场验收并当场拒绝收房。根据葛云提交的视频显示,案涉房屋确实堆放有少量建筑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间一般为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购房者应当在30天内前往现场验收。在房屋检验时,购房者应当就房屋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房屋检验完成后应当如实填写验房交接表,对于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提出意见并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如属可修整问题,应当协商并签署整改维修文件,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如存在不能收房的重大问题,要详细注明不予收房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葛云提出的室内有建筑垃圾未清理的问题并不足以成为拖延多年拒绝验收的理由,其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于法无据。冯法官耐心劝导葛云,也引导物业公司要妥善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因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冯法官遂依法判决葛云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判决作出后,葛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决结果正确,在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和前期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耐心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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