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韩孟杰做客新华网,就“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等问题与网友进行网上交流时指出,“在2001年,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通知,作为安全套的使用,公安部门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证据。据我了解,现在
各地,由于我们开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公安部门进行了协调,公安部门已经不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证据。”
我坚决支持不能将携带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的做法。本来,在查处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时,安全套是最有力的证据,但是,考虑到当前艾滋病从特殊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的严峻态势,考虑到安全套对于防范艾滋病的特殊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在防范艾滋病传播的公共政策下,暂时牺牲查处卖淫嫖娼准确性和及时性,否则,许多违法人员为了怕被查处,不敢使用安全套,这就可能使得艾滋病的传播更为迅速。
据我所知,目前,还有公安机关仍然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甚至是最主要的证据,形成疾控人员在推行娱乐场所“100%安全套”,而警察因为娱乐场所放置了安全套查处卖淫嫖娼更得心应手的局面。前年,媒体曾以“保健城搜出万枚避孕套开县端掉一淫窝”为标题,报道了重庆市公安部门查处“6·13”开县某酒店涉黄案的经过,警察一进酒店就首先搜查这家酒店的安全套,以此来作为认定该酒店有涉黄行为的证据。
我以为,从“作为安全套的使用,公安部门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证据”表述方式来看,这一通知可能只对公安机关办案具有某种指导意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遵循。即使这一通知具有强制效果,但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他们是不愿意遵循也并没有真正遵循“不将安全套作为证据”的规定。产生这一原因其实很简单,查处卖淫嫖娼涉及到公安民警的政绩,甚至是与他们收入、奖金挂钩(一些地方仍然实行罚没款返还制度),而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是最方便取得,也最具证明力,他们当然还是要将安全套作为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公安部要求不能将安全套作为证据,但实践中公安民警用其作证据并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撤销公安机关用安全套作为证据所进行的处罚。
因此,我呼吁,从预防艾滋病出发,从全民族长远利益考虑,公安部应当出台强制性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不能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卖淫嫖娼的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案件时,首先要将安全套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排除了安全套,不能认定当事人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必须撤销公安机关所作的处罚。如此,安全套有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公安民警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有被撤消的危险,那么,他们就没有动机去“骚扰”安全套,安全套在娱乐场所的普及必将大幅增长。(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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