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九器
昨日,西安一农民工刘师傅突发重病被送入医院,由于没有亲属在身边无法签字,诊治无法进行。幸亏辗转找来了刘师傅的表弟签字,诊治才得以继续进行。
又是一起“手术签字”事件!
要不是前些天北京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拒绝签字致孕妇亡”事件,这类司空见惯的“亲属不签字不治
疗”事件,很难进入公众视野,即使进入也很难在比比皆是的医疗弊病里“脱颖而出”,因为“手术签字制度”正是在保障患者知情权、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诞生的———
这一点,无论是从我国 “手术签字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初衷还是国际惯例方面,都能看到合法合情的理由。
可就是这样一种存在了许多年的制度,在这个冬天遭遇了最强烈的质疑———
在公众呼唤生命至上、权利至上的时代,由于“手术签字”制度,北京一位孕妇和未出世的孩子在没有亲属签字情况下撒手人寰,旋即,引发了舆论对“手术签字”制度空前的口诛笔伐。在一波波“讨伐声”中,吁求“完善亲属签字医院才进行手术治疗制度”的占据上风,因为任何制度都不能成为抵制生命的借口。
于是,如同开头“无亲属签字刘师傅得不到医院进一步诊治”才会引起共鸣,“面对生命医院为广大农民工建立绿色通道”的呼声才可能不会成为空谷回音。
为什么一项原本是保障患者权利的法规制度,到头来却成为众矢之的?我们不妨一起看看那个备受诟病的“手术签字制度”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就是引发争议的制度的真面目。
该法规条款一共有三部分,医院通行、舆论非议的是前面两部分,即俗称的 “手术签字制度”。但是,无论是医院还是舆论,都忽略了该条款的第三部分———
这部分内容用直白的话来说就是“危急关头,医院当在无签字情况下进行救治”,以体现制度中生命至上原则。12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当初该条款的初衷也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
通过对制度的严格推敲后发现,实际上,“手术签字制度”并非有漏洞,而是在现实中不少医院往往将它束之高阁、不认真执行,把“手术签字制度”前两部分当作尚方宝剑,把关键的“无签字但有责任救治”的制度精髓当作累赘抛弃。所以,该类事件最现实的关注点是卫生监管部门应当让“医院无签字也要挽救生命”的规定从纸面落到现实,而不是简单地事后向公众宣布:某某医院没有过错。
这又要扯出一个普遍的制度困境:立法容易执法难。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但任何制度的施行最终惠及苍生,靠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细化和落实,如同“手术签字制度”一般,卫生主管部门不只以行政强力保障“先签字再手术”的患者权利,也要以强力强化“无签字时先救人”的医院责任。如果缺乏保障制度施行的强制力量,在趋利避害本能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能选择逃避风险、回避责任。
回到“西安刘师傅重病难找签字人”一事而论,医院为农民工患者开“绿色通道”固然可以解决他们的生命之忧,但终究只能让一部分人得益;为了保障公众利益,让所有病人受益,只有公权督促“完整手术签字制度”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真正让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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