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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倒的“村官” 3年拆迁捞钱155万

原点周刊 华商网-华商报 2015-09-14 04:39:24

  买房买车 拆迁公司来“孝敬”

  再后来,付选利变本加厉,要买车买房,而这些,都让拆迁公司承担了。

  事情是这样的。在一次闲聊时,付选利说自己想买套房,距离孩子的学校近一点,80多万,都看好了,“但现在买的话手头有点紧”,李建明明白付选利的意思,说:“你不管了,我给鑫兴公司打个电话”。

  10多分钟后,拆迁公司的胡某开车前来见面,李建明给胡某说:“付主任想买房,你们拆迁公司先垫付”,胡某当即同意,并给卖房者支付诚意金1万元。可胡某回去后和几个负责人商议,每平方米的拆迁费本来就很低,还要给提成、买房子,公司挣的钱几乎包不住成本,干脆将工程倒手算了。

  2008年底,胡某将此拆迁工程转手给鑫兴公司经理左某,并安顿好此前拆迁每平方米3元回扣和付选利买房的事情。

  2009年1月,付选利收下拆迁西二村的提成款30万元,3月又收下西一村拆迁提成款40万元。

  同年3月,左某和卖房者谈好价格72万并支付了房款,随后把相关票据交给付选利,说明装修押金、水电费都已经交过了,付选利笑纳了,后安排司机把妻子身份证交给左某,让左将该房产证办在妻子名下。2009年7月,付选利一家人搬进了新居。

  2009年10月的一天,付选利因妻子患重病便给李建明打电话,“你嫂子最近有病,你这几天给我拿点钱”。当晚,李建明给付选利送去30万元。

  2010年3月初,付选利告诉李建明,他想买斯巴鲁车。李建明联系左某,让其给付选利购置一辆越野车,尽管左某经济压力很大,但想到后面的拆迁工程就答应了。

  同年3月,左某花了33万元在三桥西部车城购置了一辆黑色斯巴鲁,车挂在付选利亲戚名下。

  2011年1月,李建明给付选利送去50万元,称这是北党村拆迁提成。至此,左某先后从鑫兴公司账户提现金465万元送给李建明。收到款后,其中20万用于拆迁费用,其实是给职工发了奖金,余款李建明个人分得290万元,送给付选利155万元。

  2011年3月,西安市纪委对此案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以付选利为首的一起数额大、人数多、令人震惊的收受贿赂案被彻查。

  2012年2月,付选利、李建明均被“双开”,案件移交司法机关。2012年5月10日,经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李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付选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西安自十八大以来就拆迁问题至少查处350名“村官”

  日前,华商报记者根有关部门汇总的西安市十八大以来、截至今年7月底的关于城改征地拆迁的违法违纪案例,并就400余被调查人的职业类型、违纪行为等进行统计,试图发现一些此类案件的共同点,警醒一些还在征地拆迁路上迷茫的人们。

  职业类型:“村官”占比达80%以上

  土地一直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而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中及城郊农村土地日益升值,一些村庄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为滋生贪腐提供了适宜的“温床”。在不少地方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本该扮演组织者的“村官”成了转移财富的“操盘手”。

  华商报记者对上述400余人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进行统计,其中职务为“村官”的多达350人,占比达80%以上,而职务为政府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村民、企业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各分别有20余人。当然,这里的“村官”并非只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也包括村民委员、村小组组长、妇女主任、村民代表等,在征地拆迁中利用职务便利牟利的行为。

  违纪行为:破坏经济秩序居榜首

  在上述400余人中,华商报记者根据违纪行为的类型进行统计,其中,最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20余人,占比约29%;其次是“失职渎职”和“贪污贿赂”,占比分别约达27%、21%,剩下的则是“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政治纪律”等。

  刑法中有个罪名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的是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案例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主要集中在土地问题上,表现为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出租出让土地、土地承包租赁以及宅地基转让等方面。

  比如,西安市长安区某村党支部书记许某,代表村委会先后与外来人19人签订租用该村废旧老宅基地、建筑垃圾堆放场等共计10.96亩的协议,在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动工直到房屋建成,被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让土地,致使土地违法问题发生,受“严重警告”党纪处分。

  失职渎职主要表现在土地违法发生时未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酿成一定后果或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诸如发生拆迁冲突、致使人员受伤、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未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拆迁等。

  在征地拆迁中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例中,索要、提取“好处费”、挪用公款、贪污拆迁补偿款、行贿、私分征地款等成高频词。诸如灞桥区某村委会主任常某,在该村获得征地补偿款后,交给村委会5万元、再拿出4.5万作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费用,余款28.5万元与村党支部书记、副村长、小组长等6人私分。

  又比如灞桥区某村一村民小组组长郭某,在幸福林带拆迁过程中,向企业索要好处费16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另外,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中,利用虚假手段套取拆迁安置款、以及与企业“合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牟利的行为也多见。比如灞桥区某村主任杨某,与企业签订了一份土地平整、搬迁拆除工程的合同。但实际上,该工程由杨某本人和另一人来做。

  上述400余人中,有184人受党纪“警告”处分、91人严重警告、73人被开除党籍,另有少数人被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政纪处分”中,警告10人、开除9人、撤职5人、记过9人。还有20人被判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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