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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秦岭7峪口:河道乱搭建 游客随意戏水现象普遍

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16-06-06 06:44:03 编辑: 作者: 版权声明



2016年6月4日,西安秦岭 沣裕 河道里搭建了不少的遮阳棚,成年人带着小孩在河道边玩耍。 华商报记者陈团结摄 文、谢涛


  >>政策法规

  侵占河道的农家乐 一律取缔、拆除

  华商报记者查阅《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其中第3章第21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房屋、存放物料等。

  5月6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加强户外田野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对位于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设施,以及侵占河道的农家乐,一律予以取缔、拆除,加强自驾游、自助游、散客游等户外田野旅游活动的管理,保障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

  >>律师说法

  农家乐经营者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假如游人在岸边农家乐游玩,不幸遇上山洪,发生事故,应由谁来负责?昨日,华商报记者连线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的吴江涛以及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王丹,对此进行分析。

  吴江涛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农家乐的经营者,在不能完全保证消费者安全情况下,依然在河道附近随意搭建,以招揽生意,一旦酿成悲剧,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明知在河道附近就餐有风险的情况下,消费者若继续前往,也应为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另外,河道的管理者也未尽到及时巡查排查安全隐患、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河道管理者应加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责任。

  王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家乐的经营者将经营场所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河道里,且未尽相应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从行政责任来说,从事餐饮、旅游等经营项目,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若无相应资质,或超出核定经营场所或范围经营,则属异地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属于行政违法。应由工商等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谢涛

  相关链接

  百度上关于农家乐和山洪的相关搜索有近670篇。

  2015年8月3日下午5时许,秦岭小峪突发山洪,9名在农家乐用餐的游客被冲走,另有约50名游客被困山上。

  2015年8月17日,浙江多地突发暴雨,天目山镇的6个农家乐近200人被困,最终致1人死亡,1人失踪。

  2012年8月8日,浙江临安西天目山鲍家村遭遇山洪围困,半山腰农家乐里的120余游客被困。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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