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应及时合法维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程昭律师认为,《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案例中购车的交易方式,实质就是一种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大搜车公司是出租人、消费者是承租人,第三方(原车辆所有权人)是出卖人。
首先,消费者应当对购车交易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书面资料认真了解,应当对融资租赁行为有充分的认识,避免在没有完全知情的基础上签字确认交易行为,随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完全不知情,就得举证证明大搜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存在隐瞒真实交易方式的行为,造成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
其次,《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相关规定,消费者要在充分了解交易合同后,再作出是否按照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购车的决定。如果大搜车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消费者应及时收据证据,合法维权。
华商记者 尤洁 实习生 许栋杨